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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级各预算单位,各县级市(区)财政局,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,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:
现将省财政厅《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〈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(试行)〉的通知》(苏财购〔2024〕89号,见附件)转发给你们,供采购人参考使用。
附件:省财政厅《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〈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(试行)〉的通知》(苏财购〔2024〕89号)
苏州市财政局
2024年5月22日
层转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(试行)》的通知(苏财购〔2024〕19号).pdf